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农村初级卫生
保健评审认定办法》及《广东省农村初级卫生
保健工作督导制度》的通知
(粤卫[2005]18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评审认定办法》及《广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督导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00五年八月三日
广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人人享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服务,顺利实现初保规划目标,根据《广东省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初保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评审认定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县(市、区)实现规划目标的指标体系由省制定,实现程度由所在地级以上市组织评审认定;乡镇实现规划目标的指标体系由所在地级以上市参考省制定的县级指标体系制定,实现程度由县(市、区)评审认定,所在地级以上市进行质量监控、监督。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为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评审认定和质量监控、复核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工作经费安排,专款专用。
第六条 以乡镇为单位的评审认定程序: 乡镇政府根据所在地级以上市制定的指标体系,参照《广东省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评审认定记录(试行)》(以乡镇为单位)进行自评,达到规划目标者(评价得分80分以上)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该乡镇进行评审认定,达标者报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质量监控和复核,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全市评审认定情况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 以县(市、区)为单位的评审认定程序: 50%以上所属乡镇达标并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省制定的指标体系标准(评价得分80分以上)的县(市、区),可由县(市、区)政府向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县(市、区)进行评审认定,达标者报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厅根据情况进行质量监控和复核,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全省以乡镇、县(市、区)为单位的评审认定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权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
广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评审认定操作方法
一、以乡镇为单位评审认定的操作方法
(一)县(市、区)资料复核
1、财政局提供资料:近三年全县(市、区)及各乡镇卫生事业经费及财政收支增长幅度。
2、卫生局提供资料:
(1)近三年全县(市、区)及各乡镇卫生事业经费和预防保健经费的绝对值及增长幅度;
(2)近三年由县(市、区)下拨给各乡镇的卫生事业经费和预防保健经费的绝对值及增长幅度;
(3)全县(市、区)及各乡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
(4)全县(市、区)及各乡镇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监督情况;
(5)全县(市、区)及各乡镇碘缺乏病、地氟病、血吸虫病等疾病发病情况。
3、教育局提供资料:学校健康教育课的开课情况。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资料:各县(市、区)及各乡镇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可靠性情况。
(二)被评审乡镇提供的资料
1、乡镇政府提供资料:
(1)乡镇政府制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乡镇政府关于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协调组织和人员的有关文件;乡镇初级卫生保健年度工作报告;
(2)近三年乡镇级卫生事业经费和预防保健经费的绝对值及增长幅度;
(3)乡镇和各村自来水和卫生厕所普及率。
2、乡镇卫生院提供资料:
(1)近三年县(市、区)下拨给本乡镇及本乡镇政府提供的卫生事业经费和预防保健经费的绝对值及增长幅度;
(2)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乡镇卫生院和各村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村医疗机构的覆盖率;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机构和使用中医处方情况;
(4)在乡镇卫生院及各村医疗机构提供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及获各种执业(助理)医师证的人员情况;
(5)乡镇卫生院和各村医疗机构常用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管理和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使用情况;
(6)乡镇及各村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高血压、肿瘤、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统计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
(7)乡镇及各村妇幼保健、儿童计划免疫情况和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例数;
(8)乡镇及各村开展健康教育情况;
(9)乡镇及各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情况。
(三)现场复核
1、每个乡镇的行政村按初保工作情况分为好、中、差三层,层间比例为1:2:1。每层随机抽取1个行政村作为复核现场。乡镇政府提供全乡镇及被抽取行政村相关资料。
2、到相关单位按评审项目要求收集初保资料并进行复核。
3、到被抽中的三个行政村进行现场查看。
二、以县(市、区)为单位评审认定的操作方法
(一)县(市、区)资料复核
1、财政局提供资料:近三年全县(市、区)卫生事业经费及财政增长幅度。
2、卫生局提供资料:
(1)近三年全县(市、区)卫生事业经费和预防保健经费的绝对值及增长幅度;
(2)近三年由县(市、区)下拨给各乡镇的卫生事业经费和预防保健经费的绝对值及增长幅度;
(3)全县(市、区)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
(4)全县(市、区)及各乡镇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监督情况。
(5)全县(市、区)及各乡镇碘缺乏病、地氟病、血吸虫病等疾病发病情况。
3、教育局提供资料:学校健康教育课的开课情况。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资料:各县(市、区)及各乡镇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可靠性情况。
5、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提供资料:碘缺乏病、地氟病、血吸虫病等疾病的发病率。
(二)现场复核
1、每个县(市、区)的乡镇按初保工作情况分为好、中、差三层,层间比例为1:2:1。每层随机抽取1个乡镇作为复核现场。每个乡镇的行政村按初保工作情况分为好、中、差三层,层间比例为1:2:1。每层随机抽取1个行政村作为复核现场。
2、到相关单位,按评审项目要求收集初保资料。
3、到被抽中的三个乡镇、九个村进行现场复核。
广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督导制度
一、督导原则
督导工作要坚持政府领导、分级督导的原则。
二、督导内容
督导内容包括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管理、人员机构、工作计划、工作进度、经费管理、培训情况和质量抽查等。
三、督导组织
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督导小组,负责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负责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四、督导形式和周期
督导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省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督导小组对各地的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
地级以上市对县(市、区)每年进行1次以上的督导。
县(市、区)对乡镇每年进行2次以上的督导。
五、督导评价和要求
督导工作须有详实记录,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提出并组织相关部门商讨解决方案;被督导单位要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督导机构汇报。
六、督导经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督导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工作经费安排,专款专用。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