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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01

发文字号

甘国税函发[2009]2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甘肃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01

颁发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内容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292号

2009年9月1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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