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陕卫办监发[2013]86号
2013年3月25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继续强化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198号)要求和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13年全省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按时上报。
2013年全省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打击无证行医。
1、严厉打击辖区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
2、严厉打击集贸市场、早市等场所中未取得个人执业凭证的“黑医生”、“假医生”和“游医”等。
3、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活动,重点是以生活美容场所为掩护或幌子的非法医疗美容。
4、严厉打击取缔各种以理疗、免费治疗或体验为幌子,以宣传治疗功效借机敛财为目的的非法诊疗活动。
(二)打击非法采供血。
1、严格查处辖区内未取得有效许可进行采供血的机构。
2、整顿采供血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或未按规定注册而进行执业的现象。
3、严格对献血者和供血浆者的身份进行核实。
4、严厉打击非法组织他人献血行为。
5、核查采供血机构内体检项目和流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检查血站流动采血车和固定采血点的备案情况。
7、核查单采血浆站的业务项目和采浆区域,严防跨区采浆。
8、检查单采血浆站是否存在超量或频采行为。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血站管理办法》、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计划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监管的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做到精确、全程、快捷的联合打击,确保将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市区要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在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过程中的协调配合机制,规范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程序,借助公安等部门以及媒体的力量,发挥联动作用,逐渐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层层监管、逐级落实的工作体系。
(三)积极推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和哨点建设、职能完善工作,以打击无证行医哨点为有效载体,将打击无证行医工作与卫生监督协管深度结合,提高无证行医的发现率和打击准确率。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完善长效机制,从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成功的做法和经验。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提高善于发现案件线索能力,规范医疗执法文书书写,不断提高监管队伍的办案水平。
(五)按时报送打击无证行医名单月报表,建立监督信息动态监测平台,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检索和查询,加大打击流动性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监测力度。
(六)各市区要认真做好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督办和承办工作,狠抓大案要案的处理。要将群众投诉举报作为发现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的重要线索,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卫生厅,特别是对卫生监督员可能被追责的案例要及时报告。采供血机构被行政处罚案件于结案后20天内向省卫生厅报告。
(七)请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各市区卫生监督机构于2013年11月5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和2013年医疗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含电子版)报省卫生监督所(数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10月31日)。由省卫生监督所在11月13日前完成汇总数据的终审,并将汇总表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联系人:
王 晖 电子邮箱:
wangh018@163.com
电 话:029-87348360 传 真:029-87314824
省卫生监督所联系人:
王兴武 电子邮箱:
wangxingwu0925@163.com
电 话:029-81298829 传 真:029-81298807
附表:(略)
1、2013年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情况汇总表
2、2013年采供血机构执法监督情况汇总表
3、2013年医疗执法监督工作相关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