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实施“科教兴医”战略,逐步建立适应我省中医事业发展需要的继续教育体系,推进学习型行业建设,全面提高我省中医药人员业务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和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对已完成专业基础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以适应医学科技和中医药学术的发展。
第三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参加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湖北省中医管理局组织领导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结合行业实际,按照国家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确定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目标,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规划和有关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定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湖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湖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和法规,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负责制订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和申报、认可及学分授予办法等;
(三)组织评审及公布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
(四)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教学指导,组织编写中医药继续教育文字教材、声像教材和远程中医药继续教育课件等教学资料;
(五)组织评审及公布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并对基地的建设进行管理;
(六)对全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 湖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政策和法规,提出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等;
(三)评审和公布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
(五)对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中医药机构要有职能部门或专人管理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本单位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县级以上中医药机构应承担面向社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项目
第十一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继续教育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的特点,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要适应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突出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应以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为学习重点,重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新思维的培养,注重中医药学术的继承性。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不同层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内容和重点应有所区别: (一)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重点。
1、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岗位工作的需要,重点充实中医药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拓宽充实专业知识面,培养独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本专业工作,重点增加和拓宽中医药专业知识,完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中医辩证思维能力及中医药专业技能。学习相关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了解其发展动态。
3、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要不断更新知识结构,重点学习其从事的中医药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知识和技术,了解本学科发展方向和前沿技术,提高综合工作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
(二)县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实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的学习和培训为主要内容,着重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学历层次。
第十四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主要形式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跟师学习、学术讲座、网络教育、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在职学历教育、撰写论著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均可视为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定期将认可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六条 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章 实施和考核
第十七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主要依托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以及具备办学条件的其他单位实施。全省建立若干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基地利用自身的教学和技术优势,面向中医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选聘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临床教学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授课老师,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承办单位负责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进行考核并授予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十条 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获继续教育学分每年不少于25学分。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授予按照《湖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登记审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登记制度。各单位建立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项目名称、内容、形式、获得学分与考核结果等进行登记。学分登记与审核按照《湖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登记审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医药继续教育合格作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完善湖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各单位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情况和效果,办学单位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以及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对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混乱,造成较为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撤消继续教育项目和不授予学分等处理。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中医药机构要保证本单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必要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继续教育经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收取合理的学习费用,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