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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上海市耐多药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1-0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0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下发《上海市耐多药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办法》的通知

2012年11月2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耐多药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耐多药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办法

  为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扩展策略(DOTS-Plus策略),预防和控制耐多药结核病传播,保障市民健康,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在本市继续实施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政策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市常住人口(包括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中,经市卫生部门指定的耐多药肺结核病诊治、防控专家组确诊,并在耐多药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完成规范的全程督导治疗的耐多药肺结核病人。

  二、减免内容和经费来源
  (一)减免内容
  对上述耐多药肺结核病人的抗结核规范性治疗方案所涉及的相关药品、检查、手术、注射及住院期间的床位等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诊断、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基金负担部分,由政府予以减免。
  (二)经费来源
  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减免的诊断、治疗费用。
  市财政承担上述耐多药肺结核病人的药品和手术费用减免;其他减免费用,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组织管理和职责
  (一)根据《上海市耐多药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办法实施细则》(附件),市卫生局负责成立耐多药肺结核病诊治、防控专家组,建立和完善耐多药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并组织专业机构制定各项技术规范。区县卫生局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耐多药肺结核病人的转诊和住院治疗后的督导管理工作。
  (二)财政、卫生部门对结核病减免治疗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对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过程监督、审核、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的规定,负责全市耐多药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定期组织耐多药肺结核病诊治、防控专家组开展病例诊断,组织开展日常督导和检查,做好信息的汇总分析,并定期将实施情况报市卫生局。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耐多药肺结核病人治疗的督导管理及减免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定期做好各类信息的汇总和报送。
  (四)耐多药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专家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耐多药肺结核病人进行规范化治疗,观察临床疗效,并做好治疗和随访资料的收集、录入及报送。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明确专人负责耐多药肺结核病人全程督导治疗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按照现居地管理的原则,承担耐多药肺结核病人全程督导化疗管理任务,确保每一个接受减免治疗的耐多药肺结核病人均能完成全疗程规则治疗。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8日试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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