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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推荐青海省职业卫生专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0

发文字号

青职安[2014]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2-10

颁发部门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补充推荐青海省职业卫生专家的通知

青职安[2014]28号

2014年2月10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充分发挥职业卫生领域专家的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拟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对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结构进行调整,并补充吸纳相关领域职业卫生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
  按照公开、公正、科学、全面的原则进行。本人自愿,工作所在单位同意并推荐,省安全监管局审定。

  二、推荐范围
  此次推荐范围主要包括科研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点行业领域(包括中央或省属大中型企业)等单位,涉及职业卫生、放射职业卫生防护、职业卫生工程、职业卫生检测检验、职业卫生管理(质量控制)等专业。

  三、专家承担的主要任务
  受聘的职业卫生专家,主要协助省安全监管局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为制定(修订)职业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提供技术支持;
  2、参与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参与职业卫生工作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和研讨;
  4、参与职业病事故的应急处置咨询、现场指导及事故调查工作;
  5、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
  6、对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的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有特殊成就者,年龄可放宽至65岁);
  2、具有连续5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
  3、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4、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5、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和资质审定等工作。

  五、其他要求
  请各单位积极推荐本地区或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组织相关人选认真填写青海省职业卫生专家库成员推荐表(见附件,可从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职业卫生分栏下载),对推荐表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4年4月15日前将推荐表及其电子版和专家人选2张2寸彩色照片报送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2012年12月曾被推荐过的专家此次不再推荐。

  联系人:孙元林,联系电话:0971-6127604
  地 址:西宁市西关大街57号水电大厦1103室
  邮 编:810001
  电子邮箱:qhzyw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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