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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2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27

颁发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户外非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经研究,自二OО五年七月一日起,对新设置的户外非广告设施实行统一登记审批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行政审批范围:凡申请设置用于标明驻地单位名称、发布公共信息等非商业性内容宣传的招牌、标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非广告设施。
  2、管理权限: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受理申请。
  3、行政审批期限:20日。
  4、行政许可批准期限:户外非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非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5、需要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合法证明等;
  (2)具有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3)设施设置设计图(结构图)、效果图;
  (4)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初始设置期满二年需延长设置的,须提供户外非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材料。
  申请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外立面,设施最大直径小于70厘米或最大面积小于0.4平方米的,无须提供设施设置设计图(结构图)、效果图。
  6、相关设置技术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DB31/283-200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上海市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B31/T316-2004)。店招店牌的设置管理参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2005年编制的《店招店牌设置与管理》。
  7、有关网上查询及下载:有关审批事项可到“上海市容环卫”网站(网址:www.sh1111.gov.cn)查询并下载《上海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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