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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民政厅转发卫生部等国家部委关于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侯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16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5]1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16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省民政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民政厅转发卫生部等国家部委关于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侯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的通知

浙卫发[2005]116号

2005年5月16日

杭州、宁波、嘉兴市卫生局、民政局:

  现将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侯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5]97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按照参考格式(附件),在各市的党报就当地的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侯选示范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05年518日至31日,共10个工作日。省厅同期将在《浙江日报》就我省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侯选示范区进行公示。

  附件: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侯选示范区公示参考格式

  2003年,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启动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在一年多自我创建基础上,经省级评估和推荐,通过国家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现场重点复核,初步确定我省杭州市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侯选区,嘉兴市桐乡市为有中医特色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侯选区,为增强创建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质量,受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委托,现就我省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侯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

  在2005年5月31日17时前的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信函方式,向省创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或国家创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实名反映公示对象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证据确凿,来信请在封皮上注明"举报"字样,我们将为反映人严格保密。

  信函邮寄地址:
  1.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16号
  浙江省卫生厅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邮编:310006
  2.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服务司社区卫生服务处 邮编:100044
  3.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二处 邮编: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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