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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政策落实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19

发文字号

黑卫规财规发[2018]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6-19

颁发部门

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政策落实的通知

黑卫规财规发[2018]23号

2018年6月19日

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扶贫办、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佳木斯保监分局:

  根据《全省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黑扶组字[2017]17号)和《黑龙江省2017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黑扶组字[2018]6号)要求,为深入整改中央巡视组、国家考核及我省自查发现的健康扶贫和工作作风问题,进一步加大健康扶贫政策落实力度,促进全省健康扶贫工作有序推进,针对健康扶贫领域存在问题,特制订健康扶贫重点政策落实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落实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政策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5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黑民规[2017]7号),对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其他人员给予60%的定额资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资助比例。
  (二)办理程序。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先行全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然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县级扶贫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员信息,按规定比例将资助参保个人缴费补助直接支付给贫困人口本人。
  (三)政策出台部门。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扶贫办,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四)执行部门。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市(行署)、县(市、区)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审计局、扶贫办、保监分局。
  (五)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完成核查。

  二、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补充保障制度
  (一)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的安排》(黑卫规财规发[2017]21号)规定,探索建立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制定,为农村贫困人口购买商业保险。
  (二)办理程序。各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区贫困人口数量、疾病状况和地方财力,科学测算、合理设计,2018年建立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补充保险制度,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的发生;并实现各项保障制度的“一站式”结算。
  (三)政策出台部门。省扶贫办,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四)执行部门。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市(行署)、县(市、区)扶贫办、保监分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局)。
  (五)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

  三、县域内住院实施先诊疗后付费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黑卫规发[2017]12号)、《关于印发<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5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与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70号)及《关于印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门诊看病和住院治疗报销流程图的通知》(黑扶组办联字[2017]11号)规定。
  1.实施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
  2.实施区域:全省各县(市)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
  3.享受待遇:在本县(市、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需交纳住院押金;患者出院时按照一站式结算后,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4.医院管理:定点医院要合理医疗,尽量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和治疗,减少自费部分,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降低欠费风险。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保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
  5.资金保障:①周转金: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救助机构要对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的县域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贫困人口发生医疗费用情况从基本医保基金和救助资金中预拨一定数量基金作为周转金。②月结算:应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的费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先行记账,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及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应按月分别与定点(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二)办理程序
  1.办理住院。符合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患者确定住院治疗后,持住院通知书办理住院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尚未发卡人员可使用原就医凭证)和证明其符合享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证件(证明)以核实身份,并将就医凭证、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院保管,与医院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确保患者登记信息准确真实,保证患者出院结算顺利进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住院治疗报销流程图》见附件。
  2.办理出院。县(市、区)医保局(中心)、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局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或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后,只需支付自己应该支付的医疗费用。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院退还暂管的证件。
  3.除外情况。①对住院时间较长(超过平均住院日)、医疗费用较高(超过平均次均费用)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②患者确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时,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并加盖公章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还款期限由医疗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③对于恶意“逃单”的患者,经治医疗机构通知当地人社、民政部门和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列入黑名单;县级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追讨所拖欠医疗费用;拖欠医疗机构的费用由县级政府承担,并于年底一次性划拨到医疗机构账户。
  (三)政策出台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社厅,省民政厅,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省扶贫办。
  (四)执行部门。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市(行署)、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民政局、扶贫办、保监分局、大病保险经办机构。
  (五)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完成核查落实。

  四、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5号)及《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与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70号)规定,实现城乡居民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在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解决城乡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口就医垫资和报销跑腿问题。
  (二)办理程序
  1.办理门诊或住院就医。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系统互联互通的医疗机构,贫困人口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尚未发卡人员可使用原就医凭证)办理门诊结算、入院登记、出院结算等手续时,支付个人应自付费用,完成结算后领取结算票据。
  2.“一站式结算”服务窗口。没有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系统互联互通的医疗机构,应建立“一站式结算”服务窗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派人,给予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结算”综合服务。
  3.资金保障。同政策三“县域内住院实施先诊疗后付费”。
  (三)政策出台部门。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保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
  (四)执行部门。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各市(行署)、县(市、区)人社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局)、扶贫办、保监分局、大病保险经办机构。
  (五)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完成核查落实。

  五、提高门诊统筹待遇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5号)及《关于印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门诊看病和住院治疗报销流程图的通知》(黑扶组办联字[2017]11号)规定,贫困人口县域内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门诊统筹封顶线每人每年200元。
  (二)办理程序。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携带社会保障卡(尚未发卡人员可使用原就医凭证)到本县(市、区)医保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或村卫生室就医及药店购药,可以报销部分,由医保局(中心)按规定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贫困人口只需要支付个人负担费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门诊看病报销流程图》见附件。
  (三)政策出台部门。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
  (四)执行部门。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各市(行署)、县(市、区)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局)。
  (五)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完成核查落实。

  六、提高门诊慢性疾病报销待遇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5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门诊60岁以下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65%,60岁以上(含60岁)报销比例为70%。
  (二)办理程序
  1.资格认定。贫困人口到县(市、区)医保局(中心)进行门诊慢性疾病待遇资格认定,符合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享受待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携带社会保障卡(尚未发卡人员可使用原就医凭证)到本县(市、区)医保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或村卫生室就医及药店购药,可以报销部分,由医保局(中心)按规定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贫困人口只需要支付个人负担费用。
  (三)政策出台部门。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
  (四)执行部门。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各市(行署)、县(市、区)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局)。
  (五)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完成核查落实。

  七、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5号)规定,贫困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基层医疗机构不低于95%,一级不低于85%,二级(含县级三级医院)不低于75%,三级不低于50%。
  (二)办理程序
  1.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时,通过城乡居民医保系统识别身份后,采用“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个人无须缴纳押金,即可办理住院手续。
  2.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出院时,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基本医保提高住院比例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系统根据贫困人口身份自动核算。
  3.贫困人口在县域外已开通异地就医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住院提高报销比例政策由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根据贫困人口身份自动核算;在未开通异地就医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由患者先行垫付,回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进行报销,一并计算住院提高比例。
  4.资金保障。同政策三“县域内住院实施先诊疗后付费”。
  (三)政策出台部门。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
  (四)执行部门。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各市(行署)、县(市、区)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局)。
  (五)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完成核查落实。

  八、提高大病保险待遇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5号)规定,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60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55%,封顶线不低于20万元,有条件的地市可实行分段报销,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二)办理程序。根据本地规定按以下方式报销:
  1.直接结算。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出院时,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基本医保累计剩余合规费用达到6000元后,剩余合规费用由一站式结算系统自动核算,贫困人员只需支付应有自己担负的费用。
  2.县域外就医报销。贫困人口在县域外医疗机构出院时,凭住院病历、住院缴费收据和费用明细到本县(市、区)医保局(中心)“一站式结算”窗口,或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基本医保报销,当累计剩余合规费用达到6000元后,贫困人口到参保地大病保险管理机构进行报销。
  3.特殊情况。当贫困人口年度内住院次数超过2次以上,基本医保累计合规费用达到6000元后,且前几次住院时享受了一站式服务政策,医疗救助已经产生补助费用时,民政部门需重新计算该贫困人口年度内所有住院补助费用,对医疗救助额外多出的补助费用应进行冲账处理,避免出现贫困人口个人自付费用为负的情况。
  4.资金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展一站式结算过程中,垫付大病报销款后,大病保险管理机构需按月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垫付费用结算,及时将垫付资金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5.大病保险仅负责按政策比例进行基本医保剩余合规费用的核算,对于费用是否合规由基本医保进行认定,不在大病保险的审核范围内。
  (三)政策出台部门。省人社厅,省保监局,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四)执行部门。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各市(行署)、县(市、区)人社局、民政局、保监分局、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卫生计生委(局)。
  (五)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完成核查落实。

  九、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
  (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黑民规[2017]7号)及《关于印发<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5号)规定,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城乡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有条件的地市可结合当地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基金等情况,进一步提高保障救助水平。
  (二)办理程序
  1.患有重特大疾病的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出院时,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一站式结算系统自动核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贫困人员只需支付应有自己担负的费用。
  2、患有重特大疾病的贫困人口在县域外医疗机构出院后,凭住院病历、住院缴费收据和费用明细到本县(市、区)医保局(中心)“一站式结算”窗口,进行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补充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由参保地民政部门进行救助。
  3.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展“一站式结算”服务过程中,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机构要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拨付医疗救助费用。可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垫资情况,适当缩短资金拨付周期,并积极探索在符合财务基金管理规范的前提下,开展医疗救助基金预付款制度。
  (三)政策出台部门。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扶贫办、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四)执行部门。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各市(行署)、县(市、区)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审计局、扶贫办、保监分局。
  (五)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完成核查落实。

  十、困难家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治疗
  (一)政策依据。《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对贫困家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实施免费治疗的通知》(黑人社函[2017]200号)规定,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社会基金对贫困家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实施免费治疗。
  (二)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监护人需持诊断证明和贫困家庭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实确认,填写《城乡居民医保对儿童先心病实施免费治疗审批表》,由经办机构开具转诊手续,到限定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出院结算时,患儿不用缴纳医疗费用。
  (三)政策出台部门。省人社厅。
  (四)执行部门。各市(行署)、县(市、区)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局),限定医院。
  (五)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完成核查患者。

  十一、苯丙酮尿症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
  (一)政策依据。《关于苯丙酮尿症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3号)规定,将苯丙酮尿症(含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治疗管理。
  (二)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苯丙酮尿症患者监护人持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经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局)核实确认后,办理治疗、报销手续。
  (三)政策出台部门。省人社厅。
  (四)执行部门。各市(行署)、县(市、区)、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局),限定医疗机构。
  (五)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完成核查患者。

  十二、开展光明扶贫工程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光明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287号)规定,2017年开始,对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核实核准的建档立卡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救治,到2020年,建立长效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救治全覆盖。
  (二)办理程序
  1.指定医疗机构。黑龙江省眼病医院、黑龙江省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尔滨市眼科医院、哈尔滨市普瑞眼科医院、哈尔滨爱尔眼科医院、哈尔滨市穆斯林医院、齐齐哈尔市朝聚眼科医院、齐齐哈尔市爱尔眼科医院、齐齐哈尔市五官医院、牡丹江医学院附属红旗医院、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佳木斯大学附属一院、大庆市眼科医院、双鸭山市人民医院、双鸭山双矿医院、伊春市中心医院、鹤岗市人民医院、鹤岗鹤矿医院、绥化市第一医院、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龙江县、富裕县、拜泉县、穆棱市、海林市、宁安市、桦南县、汤原县、同江市、绥滨县、萝北县、杜蒙县、嘉荫县、明水县、嫩江县、孙吴县、逊克县、绥芬河市人民医院,为我省光明扶贫工程指定医疗机构。
  2.资金保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保障作用。经医保报销之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由国务院扶贫办筹集资金,省防盲技术指导组办公室按照《光明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3.组织救治。由各地家庭签约医生有计划组织患有白内障的农村贫困人口到就近指定医疗机构开展免费救治。
  (三)政策出台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
  (四)执行部门。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扶贫办、人社局,有关医疗机构。
  (五)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完成核查患者。

  十三、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医规发[2017]25号)及《关于制定健康扶贫集中救治9种大病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收付费最高限价参考标准(暂行)的通知》(黑卫规财规发[2017]48号)规定,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及贫困残疾人患有9种大病的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实行按病种收付费。
  (二)办理程序
  1.限定病种。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2.限定医院。县、市级有救治能力的定点医院(由各统筹地区卫生计生局、人社局、民政局指定)。
  3.组织救治。由各地家庭签约医生组织患有上述疾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到就近指定医院开展救治。
  4.出院结算。①上述病种实行单病种收付费管理。②出院时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后,患者只需支付自己应该支付的部分费用。
  (三)政策出台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执行部门。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扶贫办、人社局、民政局。
  (五)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完成核查患者。

  十四、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黑残联字[2016]16号)规定,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包括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及为成年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优先救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家庭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及残疾儿童。
  (二)办理程序
  1.入户筛查。社区康复协调员与村(社区)医生共同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入户筛查,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2.康复需求评估。市(地)、县(市、区)残联组织评估机构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
  3.实施康复服务。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个性化康复服务。
  4.费用结算。已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残疾人自付费用由各级残联根据康复项目规定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可由市(地)、县(市)残联按照项目补助标准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结算。
  (三)政策出台部门。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执行部门。各市(地)、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委(局)、扶贫办、民政局、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
  (五)完成时限。2020年底。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残疾人康复需求情况调查。

  十五、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与应用
  (一)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的安排》(黑卫规财规发[2017]21号)规定,构建省、市、县三级远程医疗平台,发挥远程医疗精准扶贫作用,积极促进远程医疗诊治和保健咨询服务向贫困地区延伸。《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扶贫措施的意见》(黑社医发[2017]10号)提出:在协商谈判的基础上,将贫困县贫困人口在本县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远程诊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合理确定远程诊疗服务收费标准。《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卫医规发[2018]13号)要求,实施省内健康扶贫远程会诊的医保支付和技术环境已经具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辖区内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广泛宣传、有效应用。
  (二)办理程序
  1.各县卫生计生局与县人社局依据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与黑龙江省医疗服务管理评价中心签署《共同建设医联体、远程医疗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合作协议》(2017年12月6日),共同制定贫困患者医保支付管理办法。
  2.各县卫生计生局组织县级医院,针对已经放开的远程医疗收费项目,制定非建档立卡贫困患者的收费标准;同时,组织调试远程诊疗系统,实现与对口帮扶上级医院联通,并制定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3.各县级医院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积极组织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切实降低县域外就医率。
  (三)政策出台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
  (四)执行部门。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
  (五)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

  十六、推进健康扶贫信息共享和“互联网+健康扶贫”
  (一)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的安排》(黑卫规财规发[2017]21号)规定,开展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核实核准工作,建立贫困人口健康管理数据库,做好与城乡居民医保信息数据库的有效衔接,并实现动态更新,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二)办理程序
  1.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康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与省扶贫办、人社厅、民政厅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数据进行动态比对,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健康管理数据库及时更新。
  2.省、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健康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更新、应用,尤其是在县级卫生计生局要把系统信息录入和更新的权限授予县、乡、村级的指定人员,确保数据更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健康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省、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通过系统实时监测贫困人口救治情况,实时掌握大病救治情况、慢病签约服务情况、县域外就诊率、贫困人口个人自付比等核心指标,及时发现问题,精准施策。
  4.开展“互联网+健康扶贫”的惠民应用,基于省健康扶贫信息系统,开展预约诊疗应用,进一步方便贫困人口就医服务,让贫困人口少跑腿。
  5.实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出院“一站式”结算,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配合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三)政策出台部门。省扶贫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
  (四)执行部门。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各市(行署)、县(市、区)扶贫办、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民政局。
  (五)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

  十七、加强健康扶贫政策培训与宣传
  (一)政策依据。国家卫计委等15个中央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及《黑龙江省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黑卫规财发[2016]108号)等扶贫政策性文件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健康扶贫政策、成就、经验和典型事迹,围绕改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身心健康,广泛宣传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全社会参与卫生计生扶贫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办理程序
  1、按照责任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出台本部门或本行业健康扶贫优惠政策,并负责本行业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2、积极配合其他部门或行业落实好各项健康扶贫政策,使之形成合力,切实遏制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趋势。
  (三)政策出台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编办,省残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爱卫办。
  (四)执行部门。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扶贫办,财政局,发改委,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局,物价局,编办,残联,爱卫办。
  (五)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

  十八、开展慢病签约服务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在我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加强慢病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基层规发[2017]43号)及《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人口慢病签约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卫基层发[2018]44号)规定。
  1.在为农村贫困人口中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患者实施签约服务的基础上,2018年扩大到重性精神疾病、冠心病、慢性阻断性肺气肿、类风湿关节炎、肾病综合征、老年痴呆、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重症哮喘、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尘肺、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各地可在省级确定的慢病签约服务病种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慢病签约病种。
  2.所有贫困人口每年在乡镇卫生院享受一次免费体检;农村贫困人口中孕妇可到县人民医院或县妇幼保健院免费产前检查和健康指导一次。
  (二)办理程序
  1.建立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服务卡。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由村医为每位农村贫困人口建立一张健康服务卡。
  2.组建慢病签约服务团队。各地遴选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和乡镇卫生院医师等组建慢病签约服务团队。
  3.实施慢病签约服务。农村贫困人口自愿选择1个慢病签约服务团队并签订服务协议,为其提供个性化服务,包括: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中医干预及转诊服务。
  4.填写签约服务信息。符合签约服务条件慢病人数、实际签约人数、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人数、签约人群满意度、续约率、政策知晓率。
  (三)政策出台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
  (四)执行部门。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扶贫办。
  (五)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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