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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05

发文字号

闽卫办监督函[201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05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

闽卫办监督函[2015]1号

2015年1月5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职控中心: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实施医师执业注册等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卫政法[2014]120号)精神,县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委托各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实施,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认证申报材料
  资质认证申报材料具体详见我委官方网站首页“办事大厅-行政职权目录-行政许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网址:https//fbyacf24f4eba4e64973b577cbbab7ad6f6d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bsdt/xzzq/xzxk/201410/t20141020_150449.htm)。

  二、现场审核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要根据原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23号令)、《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闽卫法监[2005]111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县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在进行现场考评时,要组织3或5名专家,根据《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福建省县级疾病控制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可技术评审指南〉的通知》(闽职控[2006]25号)要求按照程序和考评赋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分,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及考评分数合格者,方可予以审核通过。

  三、信息公示与报送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应在许可审批制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网站,在“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栏目下填报许可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个月的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见附件)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委备案并抄送省职控中心。省职控中心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公示于官方网站上。各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公示于官方网站上,便于公众询查。

  四、资质证书编号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编号格式为:省级为闽卫职检字(年份)第××××号,市级为闽卫职检字(年份)第(××)××××号。(××)为地区编号,其中福州为(01)、厦门为(02)、漳州为(03)、泉州为(04)、三明为(05)、莆田为(06)、南平为(07)、龙岩为(08)、宁德为(09)、平潭为(10)。已经取得省卫生计生委(或原省卫生厅)批准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涉及变更、延续、增项、迁址的,资质证书按照上述规定重新编号。

  五、资质证书有效期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涉及变更的,延用原有效期起止日期;涉及延续、增项、迁址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从签发之日算起。

  六、资质证书落款
  资质证书落款处统一使用“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章/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代章)”字样,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代章。涉及变更的,在资质证书日期落款下方注明“变更”字样。

  七、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县级疾病控制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可工作的通知 》(闽卫[2006]函288号)第三、五条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需求的实际情况,统筹布局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推进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工作。
  各地应按照国家及省卫生计生委年度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好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工作档案,实现一户一档。对检查中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查处。

  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与我委综合监督处和省职控中心沟通联系(联系电话:0591-83727642,8786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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