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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20111456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

2011-03-30

发文字号

闽质监食函[2011]10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3-30

颁发部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20111456号提案的答复函

闽质监食函[2011]100号

2011年3月30日

夏青委员:

  您《关于建立现代化不合格食品无公害处理设施的建议》(第20111456号提案)收悉,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对质监工作的支持、帮助。现将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当前食品生产环节需无害化处理的食品类型及采取的主要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系统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省编办“三定”方案,质监部门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当前,食品生产环节需无害化处理的食品主要包括已采购但尚未投用的不合格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下角料及生产的不合格食品三大类。采取的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由养殖场收购后用于养殖。如过期食品,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等不合格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边角料(如糕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碎屑)。
  2.采取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处理。如污染物指标、真菌毒素指标等超标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2010年元月,我局在晋江市查获的河南孟州市麦特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0.575吨问题乳粉和在漳州市查获的陕西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4.5875吨问题乳粉,即分别在创冠环保(晋江)有限公司垃圾发电厂和漳州市城市生活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采取焚烧、填埋方式进行了销毁。
  3.由化工企业收购后用作化工原料。如多次使用后的废弃油脂。

  二、存在主要问题及主要原因和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目前,生产环节食品处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等“改头换面”后重新销售;二是未按规定进行销毁、填埋,将不合格食品随意倾倒、遗弃;三是不合格食品处置的管理制度不建全;四是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未记录或记录不全、不符合要求。
  据了解,目前,各地政府均已建立了焚烧炉、填埋场等垃圾处理设施,上述问题的核心不是缺少不合格食品的处置设施,而是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处置。因此,解决问题的重点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监督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理制度,记录、保存相关处置情况的档案资料。为此,下一阶段质监部门将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监督、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健全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如实记录不合格食品数量、不合格原因及处置措施、处置数量等情况,建立并保存录像、照像及相关人员签字等处置见证记录。
  2.将食品生产企业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不按规定处置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法严厉查处。

  再次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和质监工作的关心,期望得到您持续的支持帮助。

  领导署名:黄序和
  联 系 人:黄传水
  联系电话:0591-88528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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