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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7年第2期化妆品监督抽检质量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9-28

发文字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7年第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28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7年第2期化妆品监督抽检质量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7年第38号

2017年9月28日

  为了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8月对本市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了质量监督抽检,共完成检验863件,合格862件,合格率99.9%。现依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予以公告(见附表)。

  相关抽样单位已依法对不合格产品采取了控制措施及调查处置。我局已要求被抽样单位严格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经营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特此公告。

  附表:2017年第2期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编号标示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标示生产企业被抽样单位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限值检验依据检验单位
1十月玫瑰婴儿肌蚕丝幼滑保湿面膜25ml/片ZMP60820广州市赞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康交乐购超市有限公司菌落总数║6600CFU/g║≤1000CFU/g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小贴士:
  1.菌落总数属于微生物指标,《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规定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g),其它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g)。微生物对化妆品的污染,不仅影响产品本身的质量,且危及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2.《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是《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修订版,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在新规范实施之前生产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相关规定进行检验与结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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