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8]4号
2018年2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面貌,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根据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群众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除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卫生活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公共卫生,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
(二)农村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以消灭病媒生物为主的除害防病工作;
(五)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单位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县区政府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办理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全民社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督促粮食储存、加工、经销单位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有关制度管理符合行业要求;组织城区各粮库(站)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治理活动;
(二)教育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开展健康教育,改善学校卫生设施,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三)财政部门负责将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防制等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健康教育、农村改厕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监测和保护,对废渣、废水、废气及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五)建设部门负责规范和监督建筑施工工地及待建工地的卫生管理工作;
(六)城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垃圾集中处理场、新建或改造公共厕所、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组织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城市公共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水务部门负责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水源保护工作;
(八)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综合利用工作,开展农田灭鼠活动,与卫计等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
(九)文广部门和新闻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会卫生规范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加强舆论监督;加强对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网吧、歌舞厅、书店等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卫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开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对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督,对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十一)食药监部门负责落实食品药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开展专项整治;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点的卫生设施建设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体育部门应坚持体育和卫生相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十四)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城乡集贸市场、集市摊点等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
(十五)交通部门负责营运客车、车站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十六)文明办、妇联、共青团等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区应把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农村卫生厕所和搞好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列入县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省级以上卫生县城、卫生镇等活动,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水平。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卫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大力提高卫生意识,严格遵守社会卫生规范。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经营、管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提供社会卫生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授予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每个人都应当遵守公共卫生规范,培养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在城市街道、广场、绿地、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三)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不予清理;
(四)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五)在禁烟场所吸烟;
(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不断改善卫生设施,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十六条 医院、影剧院、候车室、教室、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并在禁烟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予以制止。
第十七条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等有碍城市卫生的动物。
第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镇(办)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孳生地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九条 我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
(二)周末卫生日制度;
(三)城镇各单位实行门前“三包两禁止”责任制度(包卫生、包设施、包秩序及禁止店外经营、禁止乱搭乱建);
(四)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五)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执行爱国卫生制度,按照省、市制定的卫生标准,搞好环境卫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部门监督、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市、县区爱卫会通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新闻单位通过宣传报道对社会卫生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破坏社会卫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爱卫会和镇(办)可以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社会卫生监督工作,及时向爱卫会、镇(办)反映社会卫生情况,制止并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反社会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爱国卫生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2010年5月24日市政府印发的《商洛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商政发[201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