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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非小细胞肺癌特定药品医保定点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2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27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申报非小细胞肺癌特定药品医保定点服务的通知

2017年3月27日

各定点医药服务机构:

  为做好将非小细胞肺癌部分靶向治疗特定药品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工作,并实行定点医院、定点特供药店管理,现就申报非小细胞肺癌特定药品医保定点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
  经认定符合非小细胞肺癌临床准入标准和特定药品适应症的参保患者,应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两名责任医师,接受疾病诊断、复查评估以及其他相关医疗技术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经相关部门共同会商后确定。
  (一)申报条件
  申报非小细胞肺癌特定药品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
  2.建立有肿瘤、呼吸、胸科等相关诊疗科室,并拥有主任医师(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3.开展对非小细胞肺癌临床治疗工作5年以上;
  4.具有两项(含)以上非小细胞肺癌靶向药品中华慈善总会慈善援助项目医院资格(以援助项目官网公示为准)且具有相应的医务志愿者,并开展了中国药促会后续免费用药项目服务。
  (二)相关材料(复印件)
  1.医院等级证明及医保服务协议文本;
  2.医院科室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材料;
  3.医院开展非小细胞肺癌诊疗相关情况材料(门诊、住院患者人数,药品使用种类和数量等);
  4.具有两项(含)以上非小细胞肺癌靶向药品中华慈善总会慈善援助项目医院资格(以援助项目官网公示为准)且具有相应的医务志愿者,并开展了中国药促会后续免费用药项目服务相关材料。

  二、定点特供药店
  特供药店负责按照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提供特定药品取药、用药指导等服务。特供药店名单经会商后确定。
  (一)申报条件
  申报非小细胞肺癌特定药品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5年以上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资格,无医保不诚信记录;
  2.具有2个(含)以上非小细胞肺癌靶向药品6个月以上的销售经验,且所属公司与2个(含)以上非小细胞肺癌靶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商务流通协议;
  3.拥有获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4.承诺开展靶向治疗特定药品拆零销售,并配制相应设备实行扫码(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销售。承诺在药品销售环节加载人脸识别系统,实行实名就医取药。
  具有DTP药房销售及服务经验的定点药店优先。
  (二)相关材料(复印件)
  1.医保服务协议文本;
  2.具有2个(含)以上非小细胞肺癌靶向药品6个月以上销售经验(以销售发票为准)佐证材料,且所属公司与2个(含)以上靶向药品签订商务流通协作证明材料;
  3.执业药师职称证明材料;
  4.承诺开展特定药品拆零销售,并配制相应设备实行扫码(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销售,承诺在药品销售环节加载人脸识别系统,实行实名就医取药材料。

  三、申报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可于3月31日(星期五)下班前,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医保制度处。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受理。

  四、相关事项
  (一)定点医药机构提交的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经核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及信息情况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二)定点医药服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后,我局将组织市相关部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会商,确定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名单。

  联 系 人:市人力社保局医保制度建设处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
  联系电话:23357107、8321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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