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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预防食物中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8-30

发文字号

徐食安委办[2012]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徐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8-3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预防食物中毒的通知

徐食安委办[2012]15号

2012年8月30日

  各县(市)、区食安办,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食安办、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夏秋季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食安办[2012]16号)文件精神,就我市当前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夏秋季节是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高发季节,充分认识当前做好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防控属地化管理责任。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巩固和完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及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方案和流程,积极协同配合,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食物中毒防控处置能力。

  二、围绕重点,严格执法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畜禽屠宰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要加大对重点品种的检查力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第10号公告》的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要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管理,明确质监、工商、药监等部门的职责分工,从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环境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切实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培训,加强信息管理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在9月底前,完成对监管环节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常识和卫生知识培训的工作,使食品从业人员基本上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同时,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多种形式开展夏秋季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和夏秋季传染病的发生。

  附件:《关于加强夏秋季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食安办[20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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