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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过渡期间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04

发文字号

沪卫计科教[2016]0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04

颁发部门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过渡期间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卫计科教[2016]027号

2016年7月4日

有关单位:

  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支持本市科创中心建设和创新创业发展,促进医学科学研究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现就做好过渡期间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接受理特殊物品出入境申请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2016年7月2日至9月30日。过渡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邮寄、运输特殊物品出入境,须至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市情报所”,地址:建国西路602号)办理上海市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二级评审意见。市情报所收到特殊物品出入境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出具专家论证评审意见(具体参见上海卫生发展研究网www.shdrc.org“医特出入境管理”栏目)。
  申请方持评审意见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携带、邮寄、运输特殊物品出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报检,经检验检疫后,发给《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二、2016年10月1日起,除医疗机构申请用于临床治疗的进口特殊物品,其余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接受理、开展风险评估和检验检疫审批(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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