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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22-01-07)

发布日期

2022-01-07

发文字号

沪卫规〔2022〕2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2-02-07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经2021年12月1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3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1月6日





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中医药条例》《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主管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复审和组织考核,以及对本市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医疗机构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平均每周不少于6个半天);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经师承教育考核合格;

(三)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师承学习期间,应当按照《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坚持理论学习与临床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在学习中医基础理论、《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与温病学等中医经典著作,以及本专业学科专著的基础上,重点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掌握相关专业方向常见病证的诊断、病因病机、理法方药和临床技能。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于本市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平均每周不少于6个半天)且经师承教育考核合格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已由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登记存档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从事医术实践期间,在坚持临床实践的同时加强理论学习。应系统学习中医基础理论、《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与温病学等中医经典著作,以及本专业学科专著,并掌握相关专业常见病证的诊断、病因病机、理法方药和临床技能。

于本市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管理参照师承管理要求执行。

第九条 推荐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且注册在本市医疗机构5年以上,与被推荐人专业相同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近三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三)每年推荐申请考核人员不超过2名。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其指导老师(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人员的指导医师,以下简称指导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在本市医疗机构5年以上;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带教工作并得到相关医疗机构的同意;

(四)近三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五)同时带徒(或指导中医医术实践人员)不超过4名。

第十一条 指导老师一般不予更换。如因健康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由原指导老师或师承人员申请,经原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同意后,可进行变更。更换的指导老师应与原指导老师专业一致。

第十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人员应与指导老师签订《上海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跟师学习合同》(以下简称《跟师学习合同》);中途更换指导老师的,应当另行签订《跟师学习合同》。

《跟师学习合同》应在签订后1个月内递交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存档。

第十三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指导老师(或指导医师)以及临床学习(或实践)所在医疗机构签订《上海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人员临床实践协议书》(以下简称《临床实践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医疗质量和安全。协议需在签订后1个月内递交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跟师学习时间自《临床实践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计算,师承时间按实际跟师时间累计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时间自《临床实践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学习或实践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临床实践协议书》;

(六)《跟师学习合同》;

(七)按照本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相关要求开展培训及考核评估的记录;

(八)典型医案每年不少于40份;

(九)指导老师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和出师考核结论。

第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的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供第十六条第(一)至(四)项及以下材料:

(一)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中医医术实践记录;

(三)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或者至少10名本市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供第十六条第(一)至(五)项及以下材料:

(一)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记录和考勤表各1份;

(三)典型医案每年不少于40份;

(四)至少10名患者(来源于典型医案)的推荐证明。

第十九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者资格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符合申报条件者相关材料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的专门机构)进行复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涉及举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报名资格。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二十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委员会和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结果审核,考核专家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考核。考核专家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

考核工作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申请考核人员应向考核专家公开使用药物的组方,必要时双方可以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如使用外敷药物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知识。

第二十五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七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意见,并对考核合格者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考核专家现场评议的考核结果,最终由考核专家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二十八条  考核合格者,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示后,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纳入本市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统筹管理。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市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考务管理工作,本市国家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和考核方案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中药类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或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或药学工作15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四)未从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相关社会机构培训。

第三十二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前,应当参加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诊疗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控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的发证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按照考核结果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 经本市考核合格的中医(专长)医师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非经本市考核合格的中医(专长)医师在沪执业管理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三十七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纳入本市医师管理范围。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具体考核工作按照本市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组织至少1次的培训,强化中医(专长)医师依法执业意识,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中医(专长)医师培训纳入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体系,并参照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5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四十二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发生使用虚假材料、冒名替考、贿赂考官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考核工作人员及考核专家在考核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泄题泄密、谋求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推荐医师、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以及多年医术实践人员的指导医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相关信用体系,情节严重者按不合格档次确定,且今后不得作为推荐医师、指导老师和指导医师。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临床实践和考核申请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信息纳入医疗机构信用体系,五年内不得作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临床实践医疗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在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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