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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浙江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19

发文字号

浙食药监械[201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19

颁发部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浙江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

浙食药监械[2015]2号

2015年1月19日

各设区市、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和《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5号)要求,结合我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实际,决定调整《浙江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印发各地执行(见附件)。

  原属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中的医用缝合针、线(非吸收性)以及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中的金蒸汽激光治疗机、铜蒸汽激光治疗机、磁共振成像系统、眼内灌注液、医用生物蛋白胶、血液辐照仪、血液过滤网、滤膜、医用核素设备不再列为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请各地结合辖区实际,加强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的监管,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附件:浙江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

  一、有创传感器(6821)
  1、一次性使用压力传感器

  二、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2)
  1、胶囊式内窥镜系统
  2、隐形眼镜护理液
  3、隐形眼镜润眼液

  三、激光手术和治疗设备(6824)
  1、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2、准分子激光治疗系统
  3、掺铥全光纤激光手术治疗系统

  四、高压氧治疗设备(6826)
  1、空气加压氧舱
  2、氧气加压氧舱

  五、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46)
  1、人工耳蜗植入体

  六、输液辅助装置(6854)
  1、胰岛素泵

  七、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5)
  1、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
  2、外科手术用防粘连冲洗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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