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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本市2011年全国“爱眼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31

发文字号

沪卫办疾妇[2011]0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3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组织开展本市2011年全国“爱眼日”活动的通知

沪卫办疾妇[2011]010号

2011年5月31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眼病防治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2011年6月6日是第十六个全国“爱眼日”。为全面提高我国居民眼保健水平,普及低视力防治康复知识,提高低视力患者生活质量和康复水平,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爱眼日”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421号,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本市组织开展2011年“爱眼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关爱低视力患者,提高康复质量

  二、活动安排
  (一)6月1日,市眼病防治中心和市健康教育所邀请本市眼科和公共卫生专家,组织开展“上海市健康讲堂-青少年近视预防与控制”专场,宣传青少年近视防治知识等。
  (二)6月4日,市眼病防治中心组织眼科专业医务人员为本市部分随班就读的低视力儿童开展眼病鉴定,验配助视器和康复指导等。
  (三)6月5日,市眼病防治中心在世纪公园举办大型主题宣传活动,邀请眼科专家进行现场咨询和义诊,宣传普及眼病防治知识等。
  (四)6月10日,市眼病防治中心在普陀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开展青少年眼健康亲子活动,向广大青少年家长宣传眼保健及预防近视等相关知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开展“爱眼日”活动对普及眼保健知识、预防眼病、保护群众视力健康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等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区县“爱眼日”活动方案,部署安排区县“爱眼日”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和残联等部门,深入社区和学校,围绕主题组织开展市民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重点加强针对儿童、青少年和低视力患者等的宣传。要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合作,通过电视台、电台、报刊、互联网、12320上海市公共卫生公益热线等形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普及眼保健防治知识,培养良好用眼习惯,帮助低视力患者掌握正确的治疗和康复方法。
  (三)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总结辖区“爱眼日”宣传活动,将有关活动情况、资料和总结于6月14日前报送市眼病防治中心。市眼病防治中心应于6月20日前汇总全市活动情况报送市卫生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卫生局刘杰,22121580;市眼病防治中心朱剑峰,62539696。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爱眼日”活动的通知(请从卫生部官方网站www.moh.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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