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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内异地就医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1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5-15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省内异地就医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通知

2018年5月15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

  结合省内异地就医工作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满足群众需求,现将省内异地就医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范围
  自2018年10月1日起,省内异地就医在门诊(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治疗)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规费用”),可用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或现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待遇标准
  省内异地就医人员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时,执行全省统一的“三项目录”规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

  三、其它
  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其他管理规定,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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