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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做好调整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08

发文字号

津卫后[2014]1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08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做好调整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通知

津卫后[2014]194号

2014年5月8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疗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废物转移手续,按照《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通知》(津环保固[2014]47号)要求,我市重新调整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自2014年4月起,我市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转移按照调整后的《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见附件)执行。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医疗废物转移手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运送单位落实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各项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积极配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局做好此项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日常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中,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并在协议签订30日内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表》(附表1),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科学估算下一年度计划转移医疗废物量。

  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附表2),确保在医疗废物转移交接过程中双方签字确认,并做好转移联单存档工作,保存时间至少5年。

  四、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每年1月份填报上一年度《医疗废物处置年报表》(附表4),报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局。

  五、为将调整之前的医疗废物转移手续办理完结,市环保局将于2014年4月对调整手续之前尚未办理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进行一次集中办理,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环境保护局做好相关事宜。

  附件: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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