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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13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4]18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13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浙卫发[2014]185号

2014年5月13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公安局,省妇女保健院: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 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培训。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共同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启用和管理工作。

  二、首次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除按《管理办法》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详见附件1 )。

  三、申领、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领证人提交的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因公安机关变更更正的,应提交变更更正地公安派出所(含办证中心等)出具的变更更正证明(详见附件2);因其他原因不一致的,应提交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签发机构可以根据领证人出具的身份证件和书面说明、变更更正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四、各签发机构接到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要求核查《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的来函,应查阅档案,并出具《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核实书》(详见附件3)。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证件出入有登记、并实行双签名;签发人与盖章人不为同一人,真正做到证章分开,并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备案制度(详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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