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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浦南医院等5家单位为“浦东新区绿色医院”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4-01-15

发文字号

浦卫计[201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15

颁发部门

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协调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命名浦南医院等5家单位为“浦东新区绿色医院”的决定

浦卫计[2014]2号

2014年1月15日

机关各处室、各单位:

  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2012年-2014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浦府[2011]119号)的精神,围绕新区生态区创建目标,为全面提高医院环境保护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医院环境质量,促进医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浦东新区绿色医院创建评选活动。

  经评估验收,参加评选活动的浦南医院、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川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惠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家单位,已达到了“浦东新区绿色医院创建评估标准(试行)”各项指标要求。

  现研究决定,命名浦南医院、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川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惠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浦东新区绿色医院”。

  希望获得“浦东新区绿色医院”称号的单位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新区建设和谐生态区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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