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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取消福建南平同仁医药有限公司等4家药品经营企业定点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资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8-22

发文字号

闽食药监药生函[2014]3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22

颁发部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取消福建南平同仁医药有限公司等4家药品经营企业定点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资格的批复

闽食药监药生函[2014]379号

2014年8月22日

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前,你局转报你辖区内的福建南平同仁医药有限公司、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医药有限公司、福建省众达医药有限公司、福建省松溪县松溪药业有限公司等4家药品经营企业《取消特殊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申请表》收悉。

  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企业申请,经研究,我局同意以上4家药品经营企业取消医疗用毒性药品定点经营资格。请你局通知上述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监督企业妥善处理库存的医疗用毒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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