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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17

发文字号

京药监海分保化[2009]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17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京药监海分保化[2009]6号

2009年12月17日

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 :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北京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北京市药品监督局海淀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神,我局决定,从2009年12月至2010年年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凡是未经批准,在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此次专项整治的范围。

  二、专项整治方法步骤
  2009年12月下旬为下发通知和安排布置阶段;
  2009年12月底至2010年2月底为企业自查阶段;
  2010年3月至8月为专项整治监督检查阶段;
  2010年9月至11月为跟踪检查阶段,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企业整改;
  2010年11月为专项检查工作总结阶段。

  三、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1.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接到通知后,要对本单位所生产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包装标识进行认真自查,按照专项整治内容,对产品认真核对,检查是否存在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况,如发现问题产品,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并将企业自查情况如实记录,按规定时间上报至我局保化科。
  2.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接到通知后,要对本企业所经营产品(包括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经营的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未标示批准文号的产品等)进行认真自查,按照专项整治内容,对产品认真核对,检查是否存在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况,如发现问题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并将企业自查情况如实记录,按规定时间上报至我局保化科。
  3.企业在自查阶段,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求真务实,不走过场,全面自查,防止疏漏,不留死角。同时,对生产经营的产品要建立完整的资质档案,确保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法律规定。
  4.认真填写自查登记表,按时汇总上报本单位自查报表和自查工作小结。检查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单位也请在报表中予以说明,并上报自查情况。
  5.要求各单位于2010年2月底前将自查报表和自查工作总结报我局保化科。检查中如遇疑难问题,可与我局保化科联系咨询。

  (联系电话:88863175、88863176 联系人:常良才、王学慧、李瑾)

  附件: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自查登记表

  单位名称:

  序号   类别   不合格产品名称   标示批准文号  或卫生许可证号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   涉嫌违法情形表述   购货渠道   规格数量   备注
                 
                 
                 
                 
                 
                 


  注:1.“类别”可填序列号,包括:①国产食品、②进口食品、③保健用品、④保健食品、⑤化妆品、⑥消毒产品、⑦“无文号”产品;
  2.“涉嫌违法情形表述”包括:宣传功能主治、标注适应症、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名称与药品名称类似及其他;
  3.“购货渠道”:指上家供货单位,经营企业填写。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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