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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转发关于恢复万荣三九药业有限公司鱼金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27

发文字号

京药监朝分安[2009]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27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转发关于恢复万荣三九药业有限公司鱼金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京药监朝分安[2009]14号

2009年10月27日

各药品使用单位:

  现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恢复万荣三九药业有限公司鱼金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京药监安[2009]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单位在恢复使用上述企业鱼金注射液(2ml)肌内注射的过程中,做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保证临床用药安全。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京药监安[2009]73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恢复万荣三九药业有限公司鱼金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各分局,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万荣三九药业有限公司鱼金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6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将上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转发给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并要求各药品使用单位在恢复上述企业鱼金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过程中,做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保证临床用药安全。

  二、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加强对相关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相关药品本市及其他地区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信息。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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