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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03

发文字号

甘卫函发[2007]3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甘肃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03

颁发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卫函发〔2007〕339号)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兰州中川机场急救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7〕1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要求,2007年卫生监督信息报告采用新的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报告卡制定的汇总表(22张)以及卫生监督监测信息汇总表(7张),本年度统计年限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机构及时下载新汇总表进行填报(下载地址:卫生监督中心网站及省卫生厅网站“公文发布栏”)。各市、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于2008年1月10日前将辖区内将汇总报表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汇总后,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同时抄报省卫生厅法监处备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要求辖区内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尽快确定卫生监督信息专职报告管理员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审核、上报工作,并于2007年12月15日前将报告管理人员名单报市级卫生监督所备案;各市、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甘肃矿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请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市、县两级专职报告管理人员名单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同时抄报省卫生厅法监处。

  三、各地在执行中要将遇到的问题与省卫生厅法监处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及时报告、反馈。  联系人:马浩芳、王孟华
  电 话:0931-8266402   0931-4818195
  邮 箱: mhf1212@163.com  gswstfjc@126.com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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