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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12

发文字号

闽卫家庭[2016]1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12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民政厅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的通知

闽卫家庭[2016]112号

2016年8月12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短板”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25号)精神,为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向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增进老年人福祉、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通过开展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统筹社会各方面资源,实现“养”和“医”对接,紧密结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的原则以及老年人医疗康复的实际需求,各类养老机构与当地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服务方式等事宜,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二)加强健康指导。依托社区各类专业化服务机构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当地养老服务机构无缝对接,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为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幸福院等老年人提供健康养老指导、基本公共医疗卫生等服务。至2016年底,基层医疗卫生逐步开展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至2020年底,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5%以上,60%城镇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有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65%以上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三)开通绿色通道。结合分级诊疗制度,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缓解老年医疗护理供需矛盾。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明显位置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志愿者服务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导医、住院陪同服务,在医疗服务中体现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资源布局。结合当地现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和老年人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新建养老机构、老年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并加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二)加强协调分工。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会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融合发展工作。民政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养老资源对医疗资源的配置需求,并将有关需求和名单提供给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本地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议。要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和养生保健优势,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
  (三)加强督促检查。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本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纳入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要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适时开展工作督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针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医养结合工作落实到位,促进医养结合健康持续发展。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杨月华,联系电话:0591-87275326;  省民政厅余新仁,联系电话:0591-87519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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