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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报送“三好一满意”活动组织机构和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成立卫生部“三好一满意”活动办公室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5

发文字号

沪卫医政[2011]0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5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报送“三好一满意”活动组织机构和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成立卫生部“三好一满意”活动办公室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医政[2011]045号

2011年4月25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报送“三好一满意”活动组织机构和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发明电[2011]15号)和《关于成立卫生部“三好一满意”活动办公室的通知》(卫发明电[201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成立本区县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领导小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成立本单位“三好一满意”活动领导小组。

  二、我局近期将下发本市“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各区县卫生局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根据卫生部和本市“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或本机构“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

  三、在本市“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请各区县卫生局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三好一满意”活动组织机构和实施方案上报市卫生局医政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同时抄报其上级办医主体。

  四、“三好一满意”活动实行月报告制度。原局属三级医疗机构向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报、各大学附属医院向大学医管处上报、各二级医院向所属区县卫生局上报;部队医院(非第二军医大学所属)和企业医院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向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报。请各办医主体于每月3日前将所属医疗机构上一个月的活动进展情况和本月工作安排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市卫生局医政处,重要活动请随时上报。

  请各办医主体确定一位“三好一满意”活动联络员,联络员回执(包括姓名、职务、电话、手机、传真、邮箱)请于4月28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联系人:黄静琳、马延斌,联系电话:22121563、22121570,电子邮箱:huangjinglin@smh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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