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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省级医院下属分支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04

发文字号

浙卫办便函[201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04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省级医院下属分支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浙卫办便函[2014]2号

2014年7月4日

浙江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校医院,杭州浙益眼科诊疗中心: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即将到校验期的浙江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校医院下属分支机构,杭州浙益眼科诊疗中心开展校验工作,本次校验工作主要由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共同组成,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医疗机构做好以下资料的准备工作并于7月10日前递交至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复印件;(三)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如开展医疗美容科目,提供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情况。

  二、7月10日-15日我委将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审查。审核内容主要为:(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二)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三)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四)如开展医疗美容科目,医疗美容科室开展的美容项目、人员(主诊医师复印件)、设施、设备情况。

  三、请各有关医疗机构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按时提交相关资料并做好现场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合法执业。

  联系人:付铁红
  电话:0571-87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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