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1年5月30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经颁布实施,根据国家局相关要求,为做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推进实施工作,我局制定了“吉林省贯彻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市(州)局、各相关单位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贯彻实施工作。
特此通知。
吉林省贯彻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意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已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11年2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
《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根据通知要求,为做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
新版药品GMP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制定以下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企业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
新版药品GMP规范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充分认识实施
新版药品GMP规范对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增强我国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意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申请
新版药品GMP规范认证的企业予以积极扶持,加强技术指导,促进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为
新版药品GMP规范认证创造良好的政策氛围。
二、加强宣传,组织培训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
新版药品GMP规范的宣传,以组织新闻报道、发放宣传资料、开设网站专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
新版药品GMP规范具体内容,大力宣传
新版药品GMP规范对于进一步保障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
省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
新版药品GMP规范的培训工作。与国家局积极沟通协调,培养我省
新版药品GMP规范的师资力量;组织全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企业生产与质量负责人的培训工作。省药品认证和培训中心做好
新版药品GMP规范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全省药品GMP检查员、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各市(州)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监管人员、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实施工作,并与地方党委、政府积极沟通协调,为
新版药品GMP规范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
三、明确分工,稳步推进
为做好我省
新版药品GMP规范的推进实施工作,省局制定全省
新版药品GMP规范实施规划,组织开展调研,对我省企业现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查找企业在药品GMP实施中存在的差距,具体调研方案另行下达。根据国家局要求,省局开展对我省认证检查体系的评估工作。
省药品认证和培训中心要积极开展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强检查员队伍建设,建立与
新版药品GMP规范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检查体系,参照WHO预认证评估标准开展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会同第三方机构对省认证和培训中心开展体系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人员结构及培训等情况。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工作计划,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积极促进企业的结构调整,及时掌握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确保
新版药品GMP规范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根据国家局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不再受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的认证申请。2011年3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药品GMP认证申请,省局按原规定完成认证工作并核发《药品GMP证书》,其有效期最长至国家局规定时限。药品生产企业应对照
新版药品GMP规范完成自查、评估和整改工作,确认自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向省局提出
新版药品GMP规范认证申请。申请资料应当符合国家局
《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附件2要求。省局将按国家局要求修订药品GMP认证申请程序,具体文件另行下达。
根据国家局文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
新版药品GMP规范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相应的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运行,全面提升质量保障能力。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制定
新版药品GMP规范实施计划并报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局将本辖区内企业的实施计划汇总后,定期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上报省局。
现有《药品GMP证书》申请延期的企业,要按照国家局文件要求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其中省局负责疫苗、注射剂、无菌原料药等无菌药品的《药品GMP证书》延期监督检查,其他非无菌制剂和原料药《药品GMP证书》延期监督检查由企业所在市(州)局负责,延期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实施程序见附件1。药品生产企业将部分车间分立,成立独立药品生产企业的,按照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按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办理,不在《药品GMP证书》申请延期范围之内。
四、工作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将国家局和省局实施
新版药品GMP规范的有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积极督促企业对照各项要求进行自查评估,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必要的软硬件提升和技术改造工作,确保
新版药品GMP规范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药品生产企业要正确理解
新版药品GMP规范的内涵和实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人员素质,注重软件建设,注重风险评估与年度质量回顾制度建设,抓紧进行必要的硬件改造,顺利实施
新版药品GMP规范各项要求。
在
新版药品GMP规范实施过渡期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管,抓好药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达到
新版药品GMP规范要求、仍继续组织生产的,要依法立案,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