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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13-04-0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4-03

颁发部门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3年4月3日

各市(州、贵安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安全法》施行三年多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严格市场主体准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的监管,有力维护了全省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问题
  (一)延续申请。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目前还未办理延期的,放宽到2013年6月1日前。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的食品经营者到工商部门申请延续换证,换发后原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换证之日起重新计算;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按照变更程序一并办理,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收回。
  (二)申请延续应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表(见附表);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明,经营方式有批发的,须提供仓储的相关资料,如仓储位置、面积、所有人、租赁合同及现场照片(内外各一张)等;
  5、食品经营企业需提供银行的开户许可证;
  6、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延续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二、关于许可审核问题
  食品流通许可坚持受理、审查、批准三级审核。

  三、关于仓储管理问题
  凡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之外设有仓储设施的,应当向工商部门备案。备案按省局即将出台的相关办法办理。

  四、关于现场制售和食品摊贩的许可问题
  以租赁(承包)柜台、摊位、场地等方式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商场、超市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不需单独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在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流通的食品摊贩应取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备案证明材料,方可从事食品经营,不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关于现场核查问题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要严格落实现场核查制度,依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不允许经营食品,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撤销其食品流通许可,及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现场制售行为的现场核查由省局另行规定。 

  六、关于许可档案问题
  许可纸质档案应填写规范完整,不能缺项漏项,纸质档案数据与电子档案数据应一致。食品流通许可材料形成后应及时建立档案,档案按照统一标准装订成册。食品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撤销、听证、仓储备案及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等材料,应装入档案。
  许可档案的管理及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具体办法按省局即将出台的规定办理。

  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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