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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本市医疗机构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14

发文字号

沪卫办[2012]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1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2013年本市医疗机构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沪卫办[2012]61号

2012年12月14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医疗卫生工作,现将本市各医疗机构的休息时间安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节假日休息时间安排
  2013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各医疗机构的休息时间,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要求执行。即: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5日(星期六)、1月6日(星期日)上班。
  春节:2月9日至15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
  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7日(星期六)、4月28日(星期日)上班。
  端午节:6月10日至12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节:9月19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为指导,积极查找整治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订防范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注重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确保一方平安和稳定。
  (二)节日期间各医疗机构急诊要正常开放。要切实加强急诊室、病区、手术室的医疗技术力量,严格医务人员,尤其是主要业务科室医务人员的外出管理,注意避免医疗骨干同时大量外出,做好应急医疗梯队安排,加强急诊医护人员的交接班工作,确保急救“绿色通道”畅通。节日期间,各医疗机构要确保在本院配置连续输液的病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输液治疗。
  (三)积极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准备。各单位要制定、完善节日期间就诊病人骤增的应急处理预案、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应急预案等,加强各项预案的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四)做好节假日安排的相关安民告示工作。2013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本市医疗机构休息时间安排如无变动,不再发文,请各单位用各种方式做好节假日安排的相关安民告示工作,方便群众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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