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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评目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10

发文字号

晋卫[2014]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10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评目标的通知

晋卫[2014]44号

2014年7月10日

各市卫生局,委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终身性教育制度,是医疗卫生单位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实现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广大卫生技术人员培养高尚职业道德、提高能力素质最有效的途径和手段。为实施科教兴卫、人才强卫战略,推进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的贯彻落实,依照《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决定将继续医学教育纳入全省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的综合考核目标。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省卫生计生委将按照国家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及全省年度目标责任细化分解指标要求,制订继续医学教育考评指标体系,从制度落实、组织管理、实施情况、扩大覆盖率、完成达标率等方面统一实施考核。对不能完成指标任务的单位,将核减其目标责任制分值,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

  二、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与单位领导干部考评挂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称职等级评定主要内容,单位不能完成年度目标责任细化分解指标任务,领导干部不得评为优秀。

  三、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挂钩。单位等级评审周期内,不能完成年度目标责任细化分解指标任务,要按等级评审要求扣除相应分值。

  四、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挂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应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取得学分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初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全省统一规定层次和类别的25学分为合格。对不合格人员,单位应按绩效考核要求扣减奖金。

  五、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挂钩。全省初、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评审、审核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必备条件之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所修学分必须合格才能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或评审。

  六、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医师(护士)定期考核、科研课题申报的必备条件之一。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将不得被聘任、申报科研课题,医师(护士)定期考核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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