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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购进渠道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22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流通[2013]3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0-22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购进渠道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食药监流通[2013]329号

2013年10月22日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

  近期有新闻媒体对不法分子在我市个别医院门口非法收购医保药品,并销往外地药品零售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市局领导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决定在全市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购销渠道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结合今年开展的药品零售企业量化等级评定和药品“两打两建”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展量化等级评定工作回头看检查,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厉打击药品零售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有效遏制假劣药品流入药品零售企业,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

  二、工作任务
  (一)检查对象:各监管单位要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近2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过或正在受到查处的企业、被投诉举报企业及量化等级评定级别偏低的企业。
  (二)检查重点:重点检查医保药品,特别是用于心血管、糖尿病及其他慢性病的可医保报销的品种。
  (三)检查内容:一是检查药店是否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连锁门店是否私自进货;二是检查供货方是否合法、留存资料是否齐全并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委托书是否有效,被委托人是否为药店直接接触的业务人员;三是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品种,查看进货票据,并需特别关注标价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售快、数量大的药品,核对其购进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审核发票盖章与供货商公章是否一致等;一旦发现可疑的药品,应立即进一步深入核查、追根溯源,必要时进行监督抽样。

  三、时间安排
  (一)检查时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结束。
  (二)专项检查期间,各监管单位要及时收集汇总本辖区工作进展、违法线索、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分别于11月15日和12月30日前上报市局流通处(纸质版和电子版)检查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要深刻认识我市药品零售企业中存在的问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当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发挥勇于担当的精神,尽职履责,确保专项检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分局、滨海新区局要结合辖区药品零售企业情况,制定详细的检查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二)全面检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充分利用药品安全三级监管网络,发挥协管员、监督员的作用,并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擅于从工作信息、举报投诉中及时发现违法购销线索,仔细对待、认真核查,有效杜绝药品零售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切实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三)加强配合,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监管单位的市场监管和稽查人员要密切配合,对发现的无合法票据、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对明知故犯、顶风作案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如属于连锁门店有违法行为的,要追根溯源深查其连锁总部及所有门店;属一人多店的,要深查其所有药店,坚决杜绝零售药店非法购进销售药品行为,有效消除药品流通环节的安全隐患。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监管单位要进一步密切单位、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健全药品经营监管的长效机制。在监督检查同时,要认真总结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追根溯源、查打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从宣传教育、人员培训、GSP认证检查等多方面入手,提高企业作为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从根本上规范药品经营行为,解决非法渠道购药问题。

  市局将适时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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