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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8-02-09

发文字号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2-09

颁发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15号

2018年2月9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0号),涉及我省洛阳阿新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纯牛奶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在国家监督抽检中,京东阿新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洛阳阿新奶业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洛阳阿新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牛奶,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脂肪检出值为2.57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低于3.1g/100g)低17.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防控情况: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17年12月1日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洛阳阿新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706546873P,住所: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董朝新)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标识生产日期为2017-10-10的纯牛奶,规格1×250ml×20盒,数量51箱;发现标识生产日期为2017-10-10的纯牛奶,规格1×250ml×6盒,数量152箱,执法人员对上述纯牛奶进行查封。经查,洛阳阿新奶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生产20盒装纯牛奶508箱,生产6盒装纯牛奶207箱,货值金额30785.4元。该局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洛阳阿新奶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活动,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整改问题,同时对标识生产日期为2017/10/10的纯牛奶进行召回。2017年12月11日,洛阳阿新奶业有限公司向当地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显示标识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生产的纯牛奶已消费完毕,无产品召回。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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