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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6年福建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14

发文字号

闽医改办[201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14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2016年福建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第一批)的通知

闽医改办[2016]1号

2016年1月14日

各设区市医改办、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改办、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省属医院: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福建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施办法》(闽政办[2015]154号)要求,现将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确定公布的入围2015年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医保药品价格作为2016年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第一批)予以公布,具体数据请自行至省发改委网站(www.fjdpc.gov.cn)下载,并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2016年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和规定报销比例与医疗机构结算药品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结算。

  二、参保人员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药品实际销售价格和规定个人承担的比例结算药品费用。

  三、具体结算中,涉及需要按最小零售单位结算的药品,根据包装数量换算医保支付标准(“四舍五入”原则)进行结算。

  四、非福建省医保目录内药品不执行医保支付标准,也不予公布。

  五、根据省药采办《关于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闽药采办函[2016]3号)规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目录公布之日起60日为药品采购过渡期。为做好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施的平稳衔接,从2016年3月1日起,全省各定点医疗机构销售使用医保药品均按照本次公布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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