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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31

发文字号

沈人社发[2017]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沈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01

颁发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7]95号

2017年8月31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辽人社[2017]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沈阳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家《药品目录》内的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和伊马替尼4个乙类药品按照36种谈判药品管理规定执行,其它乙类药品暂按原规定执行。

  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和各定点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

  三、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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