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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天津开发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31

发文字号

津开价[200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31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天津开发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开价[2009]4号

2009年8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造我区良好价格环境,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促进医药卫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津价检[2009]157号)统一部署,决定在我区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限和时间安排
  检查时限:2008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追溯到上一年度。
  检查时间安排:2009年9月5日至9月15日为自查阶段,并将自查报告送交开发区物价局,2009年9月16日至9月26日为物价局、文化教育卫生局重点检查阶段。

  二、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1、政府定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2、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
  3、疫苗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以及采取变相手段将部分免费的疫苗和血液制品转为有偿使用的。
  4、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定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比照项目、组合项目收费,以及不遵医嘱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
  5、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6、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化学检验和检查收费,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和项目、重复检查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有无检查、治疗、化验收费标准和内容不对应,变相多收患者费用的。
  7、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是否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有无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或加价率销售的。
  8、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联系人:刘河林 电话:2520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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