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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11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11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13]1号

2013年1月11日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卫生部《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及2020年中长期规划》,决定实施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至2020年选拔培养30名卫生领军人才、200名卫生创新人才、500名医坛新秀,简称325卫生人才工程。为确保工程的顺利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加大投入保障,完善培养措施,营造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加快培养造就一支引领学科发展、勇于实践创新、富有发展潜力的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着力提高我省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浙江”战略,提供可持续、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二)基本原则
  --以用为本,突出重点。遵循卫生人才成长发展规律,坚持以用为本,立足临床医疗、公共卫生、中医药等领域,围绕优势学科和紧缺专业,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技术型服务于一线的高层次人才。
  --高端引领,强化储备。积极创造条件,集中优势资源,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加大优秀中青年卫生人才储备,增强人才队伍发展后劲,形成高层次人才发展良好梯队。
  --政府主导,创新机制。以政府为主导,整合各类资源,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创新卫生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机制,努力创造人才健康快速成长的制度环境。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贯彻落实我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以卫生事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为核心,以325卫生人才工程为龙头,构建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共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健全分层次、多渠道的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和完善卫生高层次人才选拔、考核、激励机制,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卫生高层次人才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具体目标。遴选培养跟踪国际医疗卫生前沿,引领学科发展的卫生领军人才30名,培养周期5年;遴选培养有较高学术造诣,能成为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卫生创新人才200名(含已入选培养对象),培养周期5年;遴选培养专业基础扎实、富有发展潜力,能成为各级后备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医坛新秀500名,培养周期3年。

  二、选拔范围、条件和程序
  (一)选拔范围
  选拔面向全省卫生行业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一般在省级单位选拔。两院院士、省特级专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选拔。
  (二)选拔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学术品行端正,医德高尚;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专业基础扎实,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团队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近5年来业绩突出,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身体健康。重点选拔在复杂疑难疾病诊治、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中医药继承创新、重要领域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有较好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具体选拔条件另行下发。
  (三)选拔程序
  选拔工作坚持公平择优、宁缺毋滥的原则。逢单年份选拔卫生领军人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逢双年份选拔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程序包括:
  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填写相应的申报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人每次限申报一个类别。
  初步遴选:所在单位负责初筛,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单位按要求组织初评,经一定范围公示后推荐上报。
  综合评审: 325卫生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以一定形式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拟培养对象。
  审定公布:拟培养对象经325卫生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公布,并签订培养任务书。

  三、管理和考核
  (一)分级管理
  325卫生人才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的总体规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包括培养对象的选拔、考核评价、培养管理、专家服务等工作。各地、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培养对象的管理、协调工作,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作为用人主体,负责制定培养的具体实施计划,落实配套经费,积极配合做好人才培养、考核、评价、激励和保障等有关工作。
  (二)考核制度
  建立325卫生人才培养工程考核制度。对培养对象实施跟踪评估与定期考核,建立培养考核档案。考核分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验收考核。年度考核,每年培养对象依据培养任务书提交年度自评报告;中期考核,依据培养任务书和考核指标进行考核,中期考核合格的转入后期培养,否则终止培养;验收考核,培养期满依据培养任务书和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在培养周期内,对培养对象实施全程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培养计划,确保人才培养实效。培养对象考核办法另行下发。
  (三)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325卫生人才培养与发展工作长效机制,按照卫生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指导,采取有针对性的培养措施,提高人才培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培养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培养对象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培养对象信息库,完善信息动态更新机制,为培养对象管理和技术成果推广等提供信息支撑。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对培养期间取得突破性进展或重大成果的,采用适当方式滚动支持,对培养绩效差,考核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的,取消培养资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325卫生人才工程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财政厅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加强对卫生高层次人才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上下联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逐步建立健全分层次、多渠道的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
  (二)完善经费投入
  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在培养周期内,对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给予100万元(每年20万元)、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给予40万元(每年8万元)、医坛新秀培养对象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落实配套经费。培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发。探索建立政府投入、地方配套、单位自筹、社会筹资等多途径、多元化的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经费筹措机制。
  (三)优化支撑条件
  加强培养对象支撑条件建设,在工作场所、实验设备及人员配备等方面优先保障,要及时了解培养对象的实际困难,帮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鼓励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到国内外知名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其中卫生创新人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一般要求不少于6个月,拓展培养对象的专业视野,提升培养对象的技术水平。按照择优遴选、双向选择、注重实效的原则,逐步实行医坛新秀培养对象导师制,开展传、帮、带,推动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能力。
  (四)强化激励保障
  培养期满验收考核合格的授予卫生领军人才、卫生创新人才、医坛新秀称号,颁发相应的人才证书。在申报推荐国家级、省部级等人才培养计划、科研立项、学科建设、成果推广等方面,优先给予考虑。所在用人单位要探索以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为核心,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动培养对象的积极性。积极宣传、表彰培养对象所取得的突出业绩,提高培养对象在国内外学术领域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积极营造有利于培养对象成长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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