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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18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5]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5]89号
2005年5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2005年省委、省政府“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所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订了《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二○○五年五月八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2005年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推进我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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