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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卫生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行政事业性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30

发文字号

渝价[2007]69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01

颁发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卫生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行政事业性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690号

2007年12月30日

  重庆市卫生局、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收费管理,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卫生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07]13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测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辖区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测检验工作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执行本标准(见附件)。

  二、对各类委托性卫生技术服务(包括预防性体检、卫生质量检验、疫情处理、各类评价等)的收费,按本规定项目标准收取。如增加检测和评价服务内容又无收费标准的,所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超工作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收取工资报酬。

  三、到现场调查、采样、体检所需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住勤补助费等),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另外收取。如果利用邀请单位的检验设备和条件分析检验,可由双方协商收取劳务等相关费用。

  四、被检单位或个人因故在撤消其委托检测项目时,检测部门已作技术准备的,可在该项目收费标准的5%以内酌情收取。

  五、与国境检疫检验相同的项目收费,原则上参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和《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渝价[2004]143号)规定执行,其中如有个别特殊要求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财政未拨款,需要收费的消毒杀虫药剂、器械按实际进价顺加15-20%。

  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物价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物价管理人员,加强对物价工作的管理。

  八、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由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按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于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行政事业性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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