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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北京医诺妇儿医院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7-10-0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0-09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北京医诺妇儿医院的批复

2017年10月9日

北京健宝康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置北京医诺妇儿医院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设置该医疗机构。

  二、该机构定名为“北京医诺妇儿医院”;
  类别和级别:类别为专科医院,级别为二级;
  经营性质:营利性;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丰大街(三段)60号1幢-1至7层;
  投资总额:9000万元人民币;
  床位和牙椅:床位105张,牙椅1台;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妇女保健科,儿科(新生儿专业),儿童保健科,口腔科,医疗美容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病理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

  三、涉及医疗机构建筑布局、医疗用房使用、污水污物、医疗废物处理等问题,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办理。

  五、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3年内办理完有关该医疗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本批复自动失效。

  六、该医疗机构需经我委验收合格方可执业。

  七、该批复不作为任何融资活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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