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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18

发文字号

晋卫办医政函[201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18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晋卫办医政函[2011]5号

2011年4月18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316号)转发你们。请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心血管内科等专科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1号,从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下载)要求,参考《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从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下载)内容,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于2011年4月20日12:00时前上报我厅医政处。卫生厅组织专家讨论评估后确定推荐名单。已经参加卫生部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估的医院不再进行相同专业申报。

  联 系 人: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 魏 来
  山西省医疗机构管理研究所 常丽萍
  联系电话:0351-3580405、0351-358054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医院协会,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直属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各附属医院,浙江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实现公立医院改革目标,提高三级医院医疗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财政部与我部设立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为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科申报范围
  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范围为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内分泌科、神经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手外科、儿科(新生儿专业、小儿呼吸专业、小儿消化专业)、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口腔修复专业、牙体牙髓病专业、牙周病专业)、精神病科、地方病科、职业病科、中医科、临床护理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

  二、申报要求
  (一)专科基本条件。
  1、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
  2、该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
  3、专科医疗质量和工作绩效好;
  4、专科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5、医院积极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并认真完成政府交办任务。
  申报临床护理专业的,除具备以上专科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并达到工作标准,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病房数量达到医院病房总数的80%以上。
  2、近五年来,医院护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和我部关于加强护理工作各项要求,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权益,改善护士待遇,加强护士培训,提高临床护理质量,患者和社会对护理服务满意程度较高。
  3、在2007年-2008年全国卫生系统护士岗位技能训练和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在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中,经检查评估,护理成绩突出。
  4、能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区域内医院护理专业发展,提高护理整体水平。
  (二)申报和推荐安排。
  1、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医院、卫生部和教育部共建大学附属医院、省级人民政府和卫生部共建医院直接向我部申报。
  2、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要求推荐:
  每个专科推荐不超过2所公立医院,其中北京、上海、广东推荐不超过4所医院。
  除上海以外的15个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可按照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申报范围,选择当地急需扶持和发展的2个专业,各推荐1所医院,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向我部推荐。
  3、按照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专科申报范围,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1所民营医院,中国医院协会推荐15所民营医院。
  4、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的项目申报工作由我部科教司另行通知。
  (三)申报材料。各申报医院应当按照评分标准,参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内容,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临床护理专业的医院填写《临床护理专业项目申报书》。《申报书》可从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下载。
  (四)申报时间。各申报或推荐单位应当于2011年5月13日17:00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我部医政司报送,同时将有关医院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发送GJLCZDZK@126、com。申报材料上交后不得更改。
  (五)已经获得口腔科(牙体牙髓病科、牙周病科)、职业病科和临床护理等专业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不再进行相同专业的申报。

  三、评估工作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委托中华医学会负责。评估包括资料审核和集中答辩两个部分。
  评估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其他要求
  (一)各部门和医院要高度重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以项目申报和建设为契机,紧密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各项要求,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各医院在申报时要作到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医院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申报资料和答辩内容的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及答辩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医院各个专业的申报资格。
  (三)各部门和医院在申报和推荐前要做好申报材料的公示工作。其中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医院、卫生部和教育部共建大学附属医院、省级人民政府和卫生部共建医院在本医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国医院协会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推荐医院及医院申报材料的公示。公示期为1周。
  (四)申报工作截止后,我部进行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核,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将转交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对所有医院申报材料再次进行为期1周的网上公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将由中华医学会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评估程序。
  (五)中华医学会应当按照我部认可的原则、程序、方法、标准和专家库进行评估,确保评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吴少玮、高新强
  联系电话:010-68792200、68792732
  传真:010-6879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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