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函[2017]82号
2017年8月7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也是公共卫生领域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依法落实预防接种工作机制
(一)落实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并根据我市防病工作需要,结合疫苗针对疾病监测情况,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和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卫生经济学评价、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将有关疫苗纳入或退出我市免疫规划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不断加强我市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工作,提高处置技术水平。落实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健全完善我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
(三)落实政府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强化市、区两级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作用,加强成员单位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政策沟通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合力提升我市预防接种工作服务水平。(牵头单位: 市、区两级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 市、区两级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严格规范疫苗流通管理
(一)继续实施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将疫苗纳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汇总全市第二类疫苗需求,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由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区的接种单位。天津检验检疫局做好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储存、使用等各项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天津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
(二)规范疫苗冷链配送管理。按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疫苗全程冷链配送管理体系,采用疫苗生产企业冷链运输至配送企业、配送企业完成冷链仓储和冷链配送至接种单位的疫苗冷链配送方式,确保全市疫苗全程冷链配送并及时配送到位。(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加快推进我市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强化接种信息的唯一识别性,提升接种信息科学利用空间,为我市预防接种政策制定提供信息支持和保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委;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四)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推进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逐步提高市级药品检验机构的疫苗检验能力。(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三、全面加强预防接种精细化管理
(一)规范第二类疫苗接种管理。完善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第二类疫苗接种管理功能,健全第二类疫苗报告管理与统计分析,适时推进我市第二类疫苗采购、运输、接种全程电子信息和冷链信息监管,确保我市第二类疫苗接种安全。要根据我市疾病监测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组织开展第二类疫苗的评价、遴选,完善我市第二类疫苗使用品目。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二)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接种单位要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三)加强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开展我市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定期开展接种单位资质审核,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资质审核、专业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上岗。(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定期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四、促进疫苗自主研发和质量提升
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机制。支持新型疫苗研发特别是多联多价疫苗的研发和产业化,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疫苗研发工作。鼓励和支持国内疫苗生产企业在我市规模化生产,确保重点疫苗的产能储备能够满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需要。促进疫苗生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规范生产能力,持续提升疫苗产品质量。(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委)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认真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聘、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配置按照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执行。(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编办)
(二)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
(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四)落实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严格落实天津市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价格标准。接种单位要按实际中选价格收取第二类疫苗费用,同时收取接种服务费25元/支,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并做好第二类疫苗价格和接种服务价格标准的公示。(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每年定期发布全市接种单位基本信息和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方便群众了解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六、严格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各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各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职,把此项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公共卫生事业、建设健康天津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抓实抓好。要建立完善规范透明、公平有序、监督到位、处罚严明的疫苗流通机制,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地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