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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5

发文字号

黔食药监办发[2011]3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5

颁发部门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黔食药监办发[2011]356号

2011年8月5日

全省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1]100号)、国家局与省局签署的《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省局与市(州、地)局签署的《贵州省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2011年贵州省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黔食药监办发[2011]344号)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2011年我省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全省所有生产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基本药物省内增补品种的企业在上市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并通过电子监管网进行数据核注核销。
  (二)2012年1月30日前,完成我省药品电子监管数据落地工作,建立省级药品电子监管数据平台,为推行我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流通监管系统做好准备。
  (三)2012年2月底前,全省所有生产基本药物品种的企业(含未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在上市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并通过电子监管网进行数据核注核销。
  (四)全省药品批发(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对经营的所有已赋码药品进行数据采集和报送,并通过电子监管网进行数据核注核销。

  二、组织实施
  (一)2011年10月底前,省局将组织对未参加电子监管培训的药品生产、批发(配送)企业进行培训。培训通知另行下发。省局已组织对全省74家基本药物生产企业、182家药品批发企业、9个市(州、地)局进行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培训,国家局已组织对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生产企业进行了电子监管培训。
  (二)全省生产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基本药物省内增补品种的企业要尽快完成电子监管入网和生产线赋码改造工作,生产线赋码改造工作应于2011年11月30日前进入试运行阶段。
  (三)全省未实施电子监管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要尽快完成电子监管入网和生产线赋码改造工作,生产线赋码改造工作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进入试运行阶段。
  (四)凡未按要求达到电子监管条件的基本药物生产、配送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担基本药物生产与配送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关系到国家医改工作任务的整体推进,关系到人民群众用药的质量安全。从2011年起纳入电子监管将成为企业参与基本药物采购的先决条件之一,直接影响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利益和整个基本药物制度的施行。国家局与省局、省局与各市(州、地)局已签署的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责任书中,已明确将基本药物全品种实施电子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并纳入绩效工作目标考核。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不移、毫不动摇的推行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
  (二)各市(州、地)局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按时完成电子监管网入网和生产线赋码改造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推行电子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把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抓实抓牢,确保辖区内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并负责将本《通知》发到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三)为保证药品电子监管政策的统一与协调,各省(区、市)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如果企业该品种在一个省份中标并实施电子监管,不管其在其他省份中标与否,该企业向其他省份供应的该品种也一律进行赋码,药品经营企业均应对该产品进行核注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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