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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醒脑静注射液说明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12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39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控制临床用药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经研究,决定对醒脑静注射液说明书增加警示语,并对【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修订(见附件)。请通知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2015年4月30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附件要求,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报备案。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二、应当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并在补充申请备案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予以更换。

  三、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


  附件:醒脑静注射液说明书修订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3月12日

  
附件

醒脑静注射液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应增加警示语,内容如下:
  警示语:
  本品不良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应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使用者应是具备治疗过敏性休克等严重过敏反应资质或接受过过敏性休克抢救培训的医师,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或严重不良反应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二、【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
  1.过敏反应:潮红、皮疹、瘙痒、呼吸困难、憋气、心悸、紫绀、血压下降、过敏性休克等。
  2.全身性损害:畏寒、寒战、发热、乏力、疼痛、面色苍白、多汗等。
  3.呼吸系统:咳嗽、呼吸急促等。
  4.心血管系统:心悸、胸闷、血压升高等。
  5.神经精神系统:头晕、头痛、抽搐、昏迷、肢体麻木、烦躁等。
  6.皮肤及其附件:风团样皮疹、丘疹、红斑等。
  7.胃肠道系统: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
  8.用药部位:注射部位的疼痛、红肿、麻木、皮疹、静脉炎等。

  三、【禁忌】项应当包括:
  1.对本品或含有人工麝香(或麝香)、栀子、郁金、冰片制剂及成份中所列辅料过敏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病史者禁用。
  2.本品含芳香走窜药物,孕妇禁用。

  四、【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
  1.本品不良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应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使用者应是具备治疗过敏性休克等严重过敏反应资质或接受过过敏性休克抢救培训的医师,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或严重不良反应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2.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功能主治使用,禁止超功能主治用药。
  3.严格掌握用法用量。按照药品说明书推荐剂量使用药品。不得超剂量、过快滴注和长期连续用药。
  4.本品为中药注射剂,保存不当可能会影响药品质量;用药前和配制后及使用过程中应认真检查本品及滴注液,发现药液出现浑浊、沉淀、变色、结晶等药物性状改变以及瓶身有漏气、裂纹等现象时,均不得使用。
  5.本品为芳香性药物,开启后应立即使用,防止挥发。
  6.严禁混合配伍,谨慎联合用药。本品应单独使用,禁忌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如确需要联合使用其他药品时,应谨慎考虑本品的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
  7.用药前应仔细询问患者情况,用药史和过敏史。过敏体质者、运动员、肝肾功能异常患者、老人、哺乳期妇女、初次使用中药注射剂的患者应慎重使用,如确需使用请遵医嘱,并加强监测。
  8.目前尚无儿童应用本品的系统研究资料,不建议儿童使用。
  9.加强用药监护。用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用药反应,特别是开始30分钟,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药,采用积极救治措施,救治患者。
  10.监测数据显示,有与本品相关的肝生化指标异常病例报告,建议在临床使用过程中注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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