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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部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评审校验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19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2]2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19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部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评审校验结果的通知

浙卫发[2012]221号

2012年9月19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浙江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浙江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今年我厅组织专家先后对全省有关机构进行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报评审和现场校验。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经准入评审,批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AIH)(试运行一年,时间为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

  二、经技术校验,同意浙江省计划生育科研所精子库继续开展人类精子库技术。本次技术校验结论:合格。

  三、同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继续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IVF-ET)、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ICSI)、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PGD);同意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金华市人民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嘉兴市妇幼保健院、湖州市妇幼保健院等7家单位继续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IVF-ET)、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ICSI)。以上机构本次技术校验结论为:合格。

  新批准和校验合格的机构可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项目变更登记手续,同时严格按照专家评审和校验意见认真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和我省有关要求,加强机构准入规划评估和技术日常管理,确保我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健康发展。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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