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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0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15]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01

颁发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94号

2015年8月20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进一步满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根据省政府加快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决定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为我省三级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支付品种、使用管理和作价差率按中药饮片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试点范围。

  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中药饮片使用的各项规定,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适用及价格的内部管理,确保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三、各级卫生计生和人力社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药饮片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卫发[2012]226号)文件规定执行,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试点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在试点中发现问题须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报告。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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