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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食药局2013年度关于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获证企业开展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工作有关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2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25

颁发部门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大兴食药局2013年度关于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获证企业开展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工作有关的通知

2014年3月25日

各食品、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

  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开展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提交自查报告的范围和要求
  (一)2013年12月31日前获食品许可证企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之间进行期满换证、变更的,同样必须参加本次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工作。
  (二)获证企业应向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当地食药所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附件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规定名单外物质情况自查报告表》(附件5)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扩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情况自查报告表》(附件6)、《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附件7)《企业承诺书》(附件8)。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许可证副本(含插件)原件;
  5. 每个获证单元按产品标准或审查细则规定要求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6. 食品添加剂台账、原料台账(格式表包括品名、型号、产地、国别、销售商、制造商、对方许可证号、第三方检验报告)、计量器具台账及检定证书。
  7、相关情况的书面报告(企业就本年度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书面报告,如企业是否正常生产,获证产品在各级各部门监督抽查中是否出现不合格情况,企业是否存在转让生产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行为);
  8.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相关材料。
  上述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来时请携带公章)。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获证企业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及材料时间
  企业应在2014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内向当地食药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电子版及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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